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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A,富国泽利纯债债券C: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四年第二号)

    发布日期:2024-12-20 22:57    点击次数: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0二四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6 号《关于准予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的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等税负风险;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                       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                       内容进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                       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更新基金的业绩,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 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 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 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武磊,博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副 总监;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0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06 月起任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鼎利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0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0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0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07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6 月起任富国添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1 月起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稳健添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金柳,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分析师,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1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 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8 月起任富国汇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8 月起任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0 月起任富国汇泽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国中债 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3 年 04 月起任富国中债 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03 月起任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04 月起任富国瑞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托管业务资格。2014 年 12 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 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 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托管规模达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 内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 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均具备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 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 管业务,且与南京银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人代表:谢宁     联系人员: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人代表:辛树人 联系人员:刘晓明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站:https://www.hfbank.com.cn/ (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人代表:王德英    联系人员:张敏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9】    一、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287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00,638,967.6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0 年 6 月 9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 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费率(其他投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资者)    M<100 万元              0.08%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 A 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1500=8,626.63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626.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1500=8,688.7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688.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 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 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 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 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 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 收益。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 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1)、                (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 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 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068,313,098.91                     99.47             资产支持证券              15,062,210.96                 0.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3,312,599.92             12.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MTN010                      CD091                      CD14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例(%)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 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泽利纯债债券 A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2)富国泽利纯债债券 C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泽利纯债债券 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起至 2020 年 9 月 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泽利纯债债券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资产价值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从投资范围 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 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 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引起的风险。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采取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 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 风险。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声明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 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责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式;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及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招募说明书(更新)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的期限。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电话:021-66069166     传真:021-54662130     联系人:朱非白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4.82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 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1)、                (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每半年(或临时)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委托财产托管期间,账户的预留 印鉴由托管人负责刻制、保管及使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公告      关于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恢复个人投资者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      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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